吉經管院院字[2015]7號
杏盛娱乐
學 術 委 員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院規範和加強學術委員會建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教育部第35號令)等相關規定,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杏盛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並以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杏盛應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專業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製🪧、製度和規範,積極探索內部治理結構的有效途徑,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並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 、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杏盛科學發展🚵🏿♂️。
第二章 組成規則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由杏盛不同學科、專業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分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可根據實際情況發生10%以內的結構調整👩🏿🚒⛹🏽。
杏盛可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或空缺專業的院內相關專業骨幹教師🤫,擔任非常設的臨時特邀委員。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關心杏盛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杏盛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杏盛根據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各專業類別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專業代表性和公平性。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和學術成就評定等程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
非常設臨時特邀委員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確定🧚🏼♂️。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院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製🧑🤝🧑🎸,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連任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幹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主任聘任。
第十條 根據需要可以按照專業領域設置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根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相關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術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高教科研處,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納入杏盛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於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杏盛各項管理製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杏盛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杏盛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杏盛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特邀委員根據杏盛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杏盛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杏盛下列事務決策前,須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專業🚌、跨專業協同創新機製的建設方案、專業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人才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杏盛教師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委員會章程;
(九)杏盛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五條 杏盛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由學術委員會進行評定:
(一)杏盛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杏盛做出下列決策前,須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製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杏盛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杏盛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杏盛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杏盛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復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並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運行製度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製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4️⃣,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並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需表決的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可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的方式。
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杏盛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並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年度報告製度,每年度對杏盛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與此前發布的有關規章、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杏盛娱乐
2015年3月9日
杏盛娱乐黨政辦公室 2015年3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