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2016年5月重新修訂)
在吉林省社會科學研究“十三五”規劃期間🥃,為加強對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管理,使其更加規範化、科學化和製度化,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吉林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工作👪,始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基本方針。繼續貫徹落實中共吉林省委《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努力弘揚科研精神,強化管理創新意識🏊🏼♀️、項目精品意識和成果高質量轉化意識,積極探索和遵循社會科學的發展規律🛞,註重提高規劃項目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果🎸。
第二條 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倡導和支持社會科學理論工作者深入社會實踐,針對實際需要研選課題,創造性地運用科學理論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充分發揮社會科學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智囊團”🦵、“思想庫”、“智庫”作用。規劃立項研究側重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為東北老工業地區振興發展,為長吉圖開發開放先導區建設發展提供理論支持和智力服務,不斷開創我省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的新局面🧻。
第三條 重視基礎理論研究,突出應用性、戰略性🧒、前瞻性和現實對策性問題研究⛹🏽♂️;突出對具有代表地方特色的重大問題的集中力量研究;大力加強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實踐問題的研究,尤其要對其中若幹重要領域實施整體規劃布局、集中優勢力量進行聯合攻關🙋🏼♀️🙆🏽♀️,創建🫱🏽、搶占、堅守若幹重點領域的理論陣地和學術製高點。
第四條 以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為核心,以課題組為紐帶👨🚀,以科研精神和項目管理為動力,不斷深化社會科學研究🍆,帶動人才培養,助推新興學科成長,支持學位事業發展。
第五條 依據當前我省的財力支持程度和研究隊伍現狀🤾🏻♂️,適當選擇和確定規劃立項的數量⚁、類型和領域。突出重點,因地製宜,發揮優勢,量力而行,註重發揮課題組集體智慧,提倡跨學科、跨部門、跨行業聯合攻關。
第二章 組 織
第六條 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受省委、省政府委托🚑👨👧,領導全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工作。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由中共吉林省委宣傳部代管理,負責全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基金辦公室是中共吉林省委宣傳部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直屬單位,與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兩塊牌子一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起草和實施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五年發展規劃🔥;
2、製定和實施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年度立項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
3、組織和受理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年度立項的申報及評審工作👦🏼,負責對在研項目的年度檢查👨🏽🦳、鑒定驗收⚛️、成果推廣轉化和日常管理工作🤹🏿♀️;
4、指導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單位的社科項目管理工作🏊;
5、統籌使用和科學管理吉林省社會科學研究專項基金;
6、製定和實施吉林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規章及相關製度✩;
7、受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的委托,協助做好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年度申報評審、在研管理和成果鑒定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其它相關工作。
第八條 吉林省社會科學研究五年規劃中設置若幹研究學科,建立各學科專家組和專家信息庫。學科專家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聘任,聘期一般為五年。學科專家的日常管理依照《吉林省社會科學研究“十三五”規劃學科專家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 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立項申報工作面向全省進行,實行公開申報🦹♂️、平等競爭、專家評審🏦、擇優立項的原則,通過學科專家評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立項🧝🏽🧎。
第十條 凡在吉林省在崗工作🐳,具備主持項目研究能力🚵🏿♀️🚆,符合申報條件的社會科學工作者及相關人員均可申報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
第十一條 重點項目的申報條件🦐。應具備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黨政機關調研部門副廳級及以上相關在職人員均可申報。
第十二條 一般自選項目的申報條件。應具備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人員🙇🏽♂️,黨政機關調研部門處級及以上相關在職人員均可申報🙆🏻♀️。
第十三條 博士扶持項目的申報條件0️⃣。凡屬吉林省在職在讀博士研究生或已獲得博士學位🎠,並同時具備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下在職人員均可申報🧎♂️。
第十四條 研究基地項目的申報條件。此類項目專指吉林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批準設立的吉林省特色文化研究基地👩🏿🦰、吉林省社會科學重點領域研究基地兩類研究基地的單列項目4️⃣。申報立項時必須經過各研究基地負責人同意簽字後👩🏻🦯➡️🏋🏿,方可上報立項《申報書》,否則視為無效申報材料。
其它類項目,可按照年度立項申報工作通知要求申報🧑🏿🦳。
申報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審核申報條件🙎。
對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課題由省社科規劃辦直接委托立項研究。
第十五條 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包括重點項目🚟、一般自選項目、博士扶持項目、研究基地項目、委托研究項目🧒🏿🌁、馬工程專項等🧑🏻🦳。
第十六條 立項研究的最終成果形式暫定為研究報告、系列化論文和著作類三類𓀓。“研究報告”嚴格限定在應用、對策類選題中使用♻️,“系列化論文”一般限定在基礎、綜合類選題中使用。申報人須依據申報選題及研究計劃,科學🪘、準確🍗、量力地選定其中一類為最終成果形式。申報的選題一旦批準立項💟,“最終成果形式”不得隨意更改。
第十七條 最終成果完成時間,研究報告一般為1年🤝,系列化論文一般為1-3年,著作類一般為1-4年,具體要求詳見《成果鑒定管理辦法》🍭。研究起始時間以立項通知下達時日為準🍥。
第十八條 一個課題組只能確定一名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必須是課題研究的真正參研者、組織者和指導者,並擔負課題研究的實質性任務。項目負責人享有省級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各項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申報前課題組成員必須征得本人同意,否則按無效材料處理👩🏿🍼💇🏼。
第十九條 每個項目申報者不能同時申報兩個以上(含兩個)項目🎭。正在承擔國家和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負責人,須待完成現有項目後🍲,才能申報新的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
第二十條 申報人可同時兼報國家和省社會科學基金的各類年度項目💚,但不能同時立項🛴,只能擇取其一立項🧙🏻♂️,年度計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報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要實事求是地審核項目《申報書》中填寫的各項內容📑,嚴禁弄虛作假,謊報虛報。對申報材料須簽署明確的上報審核意見並承擔信譽保證。
第四章 項目評審
第二十二條 省社科規劃辦對申報立項材料進行審核初評後,提交學科評審專家組進行會議評審。年度立項的學科評審專家從五年規劃學科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成學科評審組。根據實際情況可聘請省外學科專家進行異地評審👩💼👂🏿。
第二十三條 申報材料初審的基本標準和要求:
1、選題及論證不違背政治原則,符合年度立項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要求🫲🏽;
2、應用類研究要側重突出對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可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提供參考;
3🦹🏼、基礎類、綜合類研究要側重突出選題的原創性,學術理論的創新性👭,有助於傳統學科發展、新興學科成長以及新興專業人才培養等;
4👨🏿💼、課題組成員結構合理,具備能夠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科研能力和基礎條件🏊🏿♀️;
5👱🏼♀️、項目申報人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無學術爭議🚶🏻♀️;
6、《申報書》填寫規範,整潔😮,選題設計論證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條 學科評審專家對申報材料的選題價值、課題設計論證、課題組構成、已有研究成果🦹🏽♂️、科研基礎條件以及經費預算等方面內容作全面評判🍊,在充分比較的基礎上⛴,按照統一量化標準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依據學科評審專家綜合評價結果擇優入選立項。
第二十五條 學科評審專家對申報立項材料的評議意見有保密責任,對申報立項材料量化評價的高低有解釋、說明的責任。學科專家申報省社會科學基金年度立項的😂,不能同時聘為學科評委🐓。
第五章 項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審批立項的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由省社科規劃辦向項目負責人及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下達《立項通知書》🍄🥎。項目負責人及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各留存1份經過審批簽章的項目《申報書》。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要認真負責課題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並接受項目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及省社科規劃辦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
第二十八條 項目研究中期檢查工作由省社科規劃辦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統一安排部署🧜🏼♀️。屆時項目負責人應將研究進展🎚、取得的中間成果、存在的問題以及經費使用等情況向省社科規劃辦如實匯報。由省社科規劃辦對中期檢查情況進行匯總通報👌🏽。
第二十九條 被批準的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不得隨意改變研究方向和研究計劃,不得隨意拖延研究期限。
第三十條 對不作任何請示和說明🍭,無故停止研究計劃或不完成研究任務超過規定期限6個月以上的課題組𓀏,省社科規劃辦將撤銷該項目,追回已撥資助經費,並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該項目負責人近3年內不得申報國家和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
第三十一條 項目在研期間,由於特殊原因在預定期限內無法完成研究任務或有其它情況變動的,項目負責人(或課題組成員)應向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提交變更申請,填寫《事項變更審批表》(樣本到“吉林社科規劃”網站上下載)🧎,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意見🫃🏿,並報省社科規劃辦審批後方可執行。課題延期完成時限一般為3個月🐯,極特殊情況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否則按停止研究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申報立項獲批後,《申報書》中所列內容及課題組成員(含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改動,確有特殊原因需更換或增減的,必須嚴格按本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程序報批。對未經報批擅自增減課題組成員的,將比照本辦法相關“撤銷該項目情節”處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要將本單位所立年度項目及時進行建檔管理。每個項目都應有完整📪、規範、齊全的檔案材料💂🏿♂️。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最終成果形式為研究報告的,項目負責人必須是最終成果的執筆人,否則不予結項⚛️👱🏿♀️。
第三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執筆、審讀🧏🏿、修改和最後審定成果定稿,並對成果質量負有學術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成果鑒定一般采取網上鑒定、通訊鑒定和召開鑒定會三種方式進行。根據項目類別,采取相應的鑒定方式。
第三十七條 成果鑒定一般包括對成果的評價和對課題組的意見建議兩部分👉🏿。每位鑒定專家參照鑒定標準對項目研究成果作出量化評價,由總得分值決定是否通過鑒定,並對成果分出A、B、C、D四個等級🙎🏼。
第三十八條 項目最終成果達到規定條件的可免於鑒定,詳見《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鑒定管理辦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九條 申請成果鑒定結項的操作程序及具體要求,詳見《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鑒定管理辦法》。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四十條 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資助經費由省財政專項撥款。項目資助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按規定合理使用,接受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及省社科規劃辦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項目資助經費實行立項時一次核定,分期撥款🚐,超支不補的原則。每個資助項目一般分三次撥款🕚。《撥款通知單》一式4份,省社科規劃辦🪇、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及財務部門各1份。
第四十二條 每個項目資助經費由省社科規劃辦預留部分鑒定費。項目承擔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可從每個項目經費總額中提取2%做為管理費🧑🏻🎄。
第四十三條 資助經費使用範圍:
1、資料收集費,包括復印🔴、打字、翻譯、錄音、錄像、微機使用費等🍥🚉;
2、購買必要的圖書、資料等;
3、成果的打印、封面設計、排版、印刷、裝訂等費用;
4、小型會議費;
5🙎🏿♀️、國內調研差旅費;
6🛤、結項後的余款,可用於成果出版補貼或續做科研經費。
第八章 成果驗收
第四十四條 項目最終成果完成後,應按照規定的統一標準編排裝訂印刷。具體操作詳見《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鑒定管理辦法》相關條款🤵🏽♂️。
第四十五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專家鑒定的,由省社科規劃辦辦理結項手續🛸👩🏿🦰,並頒發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證書》🔳。《結項證書》原件由項目負責人留存,復印件由其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存檔,課題組成員如需要可復印。《結項審批表》一式3份,省社科規劃辦、項目負責人及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各存檔1份👩🏿🦱。
第九章 成果宣傳與推廣
第四十六條 課題組及所在單位🗒,應采取各種積極措施加強對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研究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工作,充分發揮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在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及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七條 對具有重要應用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的最終研究成果或階段性成果,應及時編報省委省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或向社會廣泛宣傳🚮。
第四十八條 建立穩定的成果宣傳推廣渠道🏋🏿,充分利用報刊、網站、圖書館、廣播電視🔈、出版、教學⌚️、學術交流等媒介載體,逐步形成項目成果宣傳推廣的有效機製🐸。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基金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