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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4-24發布者:

    教社政函〔2004〕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現將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的《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

    教育部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

    (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

    一、總則

    (一)為規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加強學風建設和職業道德修養🆖,保障學術自由,促進學術交流、學術積累與學術創新🕓,進一步發展和繁榮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特製訂本規範。

    (二)本規範由廣大專家學者廣泛討論👨🏽‍🚒、共同參與製訂,是高校師生及相關人員在學術活動中自律的準則↙️。

    二、基本規範

    (三)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應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不斷推動學術進步🧑‍🦼‍➡️。

    (四)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者應以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己任,具有強烈的歷史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勇於學術創新💎,努力創造先進文化,積極弘揚科學精神、人文精神與民族精神💫。

    (五)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者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六)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者應模範遵守學術道德。

    三、學術引文規範

    (七)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為原則📝。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曾否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詳加註釋。凡轉引文獻資料🧑🏿‍🏭🏄🏼‍♂️,應如實說明。

    (八)學術論著應合理使用引文🎉。對已有學術成果的介紹👱‍♀️、評論、引用和註釋🏞,應力求客觀、公允、準確。偽註,偽造💭、篡改文獻和數據等,均屬學術不端行為🙏。

    四✊、學術成果規範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或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十)應註重學術質量🚡,反對粗製濫造和低水平重復,避免片面追求數量的傾向。

    (十一)應充分尊重和借鑒已有的學術成果,註重調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關研究資料和學術信息的基礎上,精心設計研究方案,講究科學方法。力求論證縝密🌁,表達準確。

    (十二)學術成果文本應規範使用中國語言文字、標點符號、數字及外國語言文字。

    (十三)學術成果不應重復發表。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註明出處🛫。

    (十四)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署名者應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

    (十五)凡接受合法資助的研究項目,其最終成果應與資助申請和立項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應事先與資助方協商,並征得其同意。

    (十六)研究成果發表時,應以適當方式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

    五、學術評價規範

    (十七)學術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十八)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或社會效益為基本標準📥🤚🏽。對基礎研究成果的評價🫱🏿,應以學術積累和學術創新為主要尺度;對應用研究成果的評價,應註重其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十九)學術評價機構應堅持程序公正、標準合理,采用同行專家評審製,實行回避製度、民主表決製度,建立結果公示和意見反饋機製👈🏻。

    評審意見應措辭嚴謹🤽🏼、準確,慎用“原創”、“首創”🤾、“首次”、"國內領先”、“國際領先”、“世界水平”、“填補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詞語。

    評價機構和評審專家應對其評價意見負責,並對評議過程保密,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泄密🎰、披露不實信息或惡意中傷等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被評價者不得幹擾評價過程。否則,應對其不正當行為引發的一切後果負責。

    六、學術批評規範

    (二十一)應大力倡導學術批評,積極推進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自由討論👨‍❤️‍👨、相互交流與學術爭鳴。

    (二十二)學術批評應該以學術為中心,以文本為依據,以理服人🍳。批評者應正當行使學術批評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被批評者有反批評的權利🧑🏼‍✈️,但不得對批評者壓製或報復。

    七🤌🏽、附則

    (二十三)本規範將根據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發展的需要不斷修訂和完善。

    (二十四)各高校可根據本規範,結合具體情況👳🏿,製訂相應的學術規範及其實施辦法,並對侵犯知識產權或違反學術道德的學術不端行為加以監督和懲處。

    (二十五)本規範的解釋權歸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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